(2013)衡桃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原告徐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O一三年四月七日以双方在民政部门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担负。审判员 杨书民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