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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旭忠与吕正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正康,吴旭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正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旭忠。上诉人吕正康因与被上诉人吴旭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吕正康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吕正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应 倩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