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终字第3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北京姚氏宾馆有限公司与北京玉渊潭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姚氏宾馆有限公司,北京玉渊潭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3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姚氏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4号。法定代表人姚海燕,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玉渊潭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1号院1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林凤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鹏,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北京玉渊潭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张笑莉,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玉渊潭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与北京姚氏宾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姚氏宾馆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姚氏宾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姚氏宾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姚氏宾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零八元,由北京玉渊潭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负担二百九十元(已交纳);由北京姚氏宾馆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一十八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二百元,由北京姚氏宾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零八元,由北京姚氏宾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辛 荣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杜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