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三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陈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三初字第101号原告卢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13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连坤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