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什邡执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上海捷昶工贸有限公司与什邡市成武化工有限公司、胡成武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捷昶工贸有限公司,什邡市成武化工有限公司,胡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什邡执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捷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法定代表人:朱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什邡市成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南泉镇。法定代表人:胡成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成武,男,汉族,住什邡市禾丰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2012)什邡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成武化工有限公司、胡成武的银行存款124968元。二、提取被执行人什邡市成武化工有限公司、胡成武的收入124968元。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什邡市成武化工有限公司、胡成武价值124968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心培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令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