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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执民字第24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程卓涌与郑旭霞、吴永刚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卓涌,郑旭霞,吴永刚,绍兴县永盛竹藤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2432-2号申请执行人:程卓涌。被执行人:郑旭霞。被执行人:吴永刚。被执行人:绍兴县永盛竹藤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绍商初字第1640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大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绍兴县永盛竹藤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竹藤沙发4套、餐桌1套、大茶几4套、小茶几20套、竹藤躺椅2把、婴儿摇篮2个、小人自行车坐垫2个、办公桌1套、园餐桌1套、竹藤椅72把、大床1套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27310元[详见绍统评报字(2012)第01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经委托浙江新中大拍卖有限公司以上述司法处置价为保留价进行拍卖,未能成交。现申请执行人愿意以上述保留价27310元接受上述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绍兴县永盛竹藤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竹藤沙发4套、餐桌1套、大茶几4套、小茶几20套、竹藤躺椅2把、婴儿摇篮2个、小人自行车坐垫2个、办公桌1套、园餐桌1套、竹藤椅72把、大床1套[详见绍统评报字(2012)第01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27310元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程卓涌所有,其财产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程卓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卿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