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豫皂民初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红侠与许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许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豫皂民初字第0113号原告陈某。被告许某。被告某保险公司。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许某、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9日17时10分,被告许某驾驶苏CTS8**小型普通客车在宿邳路宿250线85KM处由东向西行驶时,越过隔离带与蔡某某驾驶的苏NH04**号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及其他乘车人不同程度身体受伤及轿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宿迁市人民医院救治,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9098.59元,住院15天,出院医嘱为:继续卧床休息一月,近三月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不适随诊。经交警部门处理,被告许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不承担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1237.3元,其中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部分由被告许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许某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过高。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过高。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9日17时10分,被告许某驾驶苏CTS8**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苏2**线85KM处时,越过隔离带与蔡某某驾驶的苏NH04**号轿车相撞,造成蔡某某及三乘车人不同程度身体受伤及轿车损坏,原告陈某在事故发生时乘坐在蔡某某驾驶的苏NH04**号轿车上。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宿迁市人民医院救治,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9098.59元,住院15天,出院医嘱为:继续卧床休息一月,近三月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不适随诊。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被告许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不承担责任。另查明,被告许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因此次事故所受的损害应获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详见赔偿费用清单)。根据双方的陈述,现对相关费用说明如下: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8元/天标准计算15天;营养费按照10元/天标准计算15天;误工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90天;护理费按照45元/天标准计算15天;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许某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已用尽,故本案中被告某保险公司仅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综上,本案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8142.61元;二、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19518.5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许某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学学赔偿明细:1、医疗费19098.5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天*15天=270元3、营养费10元/天*15天=150元4、误工费29677元/365天*90天=7317.61元5、护理费45元/天*15天=675元6、交通费150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7317.61+675+150=8142.61元许某承担:19098.59+270+150=19518.59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