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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潼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潼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郭某,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双田,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69奶奶6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址同原告。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路婷由被告扶养,抚养费由被告自理,双方婚内共同财产位于临潼区信合小区3号楼单元房一套及房内用品归原告所有,婚内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清偿。其余双方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本院认为,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经查找无被告次人,致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龙 华审判员 王 薇审判员 张天宏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日书记员 刘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