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香于2013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文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肖 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