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风清与高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清,高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王风清。被执行人:高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三纬四路。本院已立案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聊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以(2012)聊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办公楼一栋。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被查封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688.12万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三纬四路的办公楼一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洪江执行员 周怀成执行员 刘振全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