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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民二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桑和金与王俊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和金,王俊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二初字第00109号原告:桑和金,农民。被告:王俊夕。原告桑和金诉被告王俊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桑和金以被告王俊夕租赁龙门架欠租金未付为由提出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王俊夕支付欠款7600元。本院认为:桑和金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其提供的王俊夕住址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因地址不详被退回,本院已限期其10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或在15日内缴纳公告费公告送达,但其在期限内既未提供补充材料,也未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桑和金的起诉。原告桑和金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志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