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一)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20-03-18
案件名称
覃赵庭、秦开威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覃赵庭;秦开威
案由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一)字第473号 原告覃赵庭,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被告秦开威,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身份证号码: 452229197310140633。 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受理原告覃赵庭诉被告秦开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审查,被告秦开威于2013年3月29日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被告已不在户籍 所在地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20号东区33栋1单元602号居住,且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认为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柳州市柳北区14号华泰·棕榈湾5栋1单元 1-1号的人民法院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提交柳州市柳北区建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原件1份,房产证复印件2份,证明被告从2008年至今,一直居住于柳北区,认为本案应由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 在《谈话笔录》中对被告的管辖异议予以认可,亦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户籍所在地虽为柳州市柳南区,但因该房屋产权转移,且被告从2008年至今一直居住于柳州市柳北区 14号华泰·棕榈湾5栋1单元1-1号,原告亦对此予以认可,并要求将该案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秦开威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 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 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黄 颖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慧锋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 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