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蓟民初字第56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曹爽与刘宏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爽,刘宏旭,刘国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5627号原告曹爽。委托代理人王建伟。被告刘宏旭。被告刘国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爽诉被告刘宏旭、刘国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爽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曹爽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曹爽负担。审判员 毛永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