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水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胜华与三联电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仕兴,潘先财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水民初字第72号原告刘仕兴,男,汉族,1948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沙光村委会沙光村9号。被告潘先财,男,汉族,1964年9月6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矮陂村委会中村1号。诉讼代理人严伟国,惠州市惠城区水东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仕兴诉被告潘先财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仕兴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仕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仕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刘仕兴负担。审判员 张运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伟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