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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青执字第11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江卓成与赖燕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卓成,赖燕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青执字第1145-1号申请执行人江卓成。被执行人赖燕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青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赖燕坤在银行的月基本养老金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