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文长志与池章平、陈豪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长志,池章平,陈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文长志。被执行人池章平。被执行人陈豪生。本院在执行文长志与池章平、陈豪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陆正胜审判员 陈豪龙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