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增法立保字第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曾彩玲与广州市恒绣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彩玲,广州市恒绣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立保字第62号之一申请人:曾彩玲,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简涛。被申请人:广州市恒绣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胡俊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曾彩玲诉被申请人广州市恒绣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曾彩玲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广州市恒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扣押标的20000元)。并由申请人担保人石见均提供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曾彩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广州市恒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该车辆扣押在增城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 凡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汤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