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新彩、时志鹏与时志鹏、时方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彩,时志鹏,时方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王新彩。被告时志鹏。被告时方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彩诉被告时志鹏、时方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退回1850元。审判员 李卫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