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117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12月登记结婚,1994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某甲。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吵打,致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之后双方就无夫妻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共同财产单元房两室一厅归被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某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双方确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于199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1994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某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致夫妻关系不睦。审理中,原告王某某坚持认为双方自2011年1月分居生活至今,而被告刘某某认为双方未分居。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结婚登记申请书及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无相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事实依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在今后生活中,双方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共建美满和睦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付原告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陆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