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岐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英哲与潘增强、岐山县机械制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英哲,潘增强,岐山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岐民监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李英哲,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潘增强,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岐山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岐山县凤鸣镇朝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永锋,任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李英哲与原审被告潘增强、原审被告岐山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20日作出(2001)岐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于2006年4月15日作出(2005)岐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两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两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院 长 贺宁泊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辛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