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商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东营市永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周传海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1083号原告东营市永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61号。法定代表人秦富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炳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磊,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传海,胜利油田长安集团无业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永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传海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永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1元,减半收取985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爱娟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