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嘉善嘉业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嘉善嘉业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434号原告: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忆平。委托代理人:董俊彬。被告:嘉善嘉业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民强。委托代理人:杨益、沈丽梅(实习律师),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嘉善嘉业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较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钱 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