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陈旺明与XX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旺明,XX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27号原告:陈旺明。被告:XX颖。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旺明诉被告XX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沈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