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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徐爱莲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单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女,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2013年1月12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诉(20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重婚罪,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平、代理检察员徐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司圣仁,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于2005年8月5日,与单县高老家乡司楼村的司圣仁登记结婚。在未与司圣仁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某于2010年11月份开始,又与单县高韦庄镇老韦庄的许某某在老韦庄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司圣仁的陈述,证人许某某、韦某甲、沈某某、张文兰、韦某丙、郝某某、韦某乙、禄某某的证言,结婚证,单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意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本院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 荔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