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3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冯国升与孟东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升,孟东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383-1号申请执行人冯国升,男,汉族。被执行人孟东菊,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安乐镇。申请执行人冯国升与被执行人孟东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9日审结。该案(2013)李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国升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27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252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执行费人民币315元,共计人民币2804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804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姜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