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祥云与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石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云,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石湾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26号原告王祥云,男。委托代理人焦潇,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石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曲先堂,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淑军,王文,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云诉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石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想庭外和解,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1元,减半收取101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升陪 审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隋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