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45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兆庆,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瑞熠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鲁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