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45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兆庆,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瑞熠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鲁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