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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刑终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汪德辉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德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刑终字第256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德辉。2012年8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转为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德辉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杭上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汪德辉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汪德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德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汪德辉危险驾驶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汪德辉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德辉撤回上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晓明审 判 员  寿俊峰代理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曲振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