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执行人侯俊玲与被执行人曹蕾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俊玲,曹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808号申请执行人:侯俊玲,女,195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XXX育儿中心保育员。被执行人:曹蕾,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爱乐乐团演奏员。委托代理人:杜涛,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侯俊玲与被执行人曹蕾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款项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2)碑民三初字第00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利群审判员 唐星利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霍晓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