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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王智宏诉孔繁林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宏,孔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王智宏,男,1966年6月27日,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孔繁林,男,1964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王智宏诉孔繁林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了(2011)双茂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孔繁林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智宏承包费1,8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双茂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