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王智宏诉孔繁林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宏,孔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王智宏,男,1966年6月27日,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孔繁林,男,1964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王智宏诉孔繁林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了(2011)双茂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孔繁林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智宏承包费1,8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双茂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