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纳尔科(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EricGordonMelin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纳尔科(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纳尔科(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EricGordonMelin。委托代理人:王胤。申请人纳尔科(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桐庐春蕾针纺织有限公司出票,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付款,收款人为常熟鑫伟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的第40200051/21581671号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纳尔科(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雷笑芬审判员 周胜利审判员 王泽静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