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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周吉平、邹松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吉平,邹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28号申请人:周吉平,无固定职业。申请人:邹松强,农民。本院于2013年4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周吉平与申请人邹松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邬贞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吉平与申请人邹松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3月25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邹松强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199.70元、误工费5400元、电动自行车修理费200元,合计7799.70元;申请人周吉平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车辆修理费500元;以上损失费用合计8299.70元,由申请人周吉平承担7949.70元,申请人邹松强承担350元;申请人周吉平应支付申请人邹松强7599.70元,已于人民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即2013年3月25日履行完毕;两申请人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邬贞高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