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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田印波、杨占先等与苗同文、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印波,杨占先,田好好,田娇娇,田艳艳,苗同文,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744号原告田印波。原告杨占先。原告田好好。原告田娇娇。原告田艳艳。被告苗同文。被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印波、杨占先、田好好、田娇娇、田艳艳诉被告苗同文、孙兆亮、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淄博中心支公司、赵文杰、杨米国、左志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赵龙光、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潍坊绿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苗同文、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现金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经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苗同文、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现金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曲 杰审 判 员  毕英清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吕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