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96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侯佳媛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崔笑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