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商初字第36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郦方根、郭幼芳等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郦方根,郭幼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369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责人:徐虎。委托代理人:谭玲玲、金华良。被告:郦方根。被告:郭幼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楼再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被告郦方根、郭幼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其他原因需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伟松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俞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