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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竺江与徐岳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江,徐岳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94号原告:竺江,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利琼,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岳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竺江为与被告徐岳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徐岳定所有的位于奉化市阳光茗都28幢1101室的房产。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因原告竺江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竺江自动撤诉处理。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竺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金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