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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高勇申请执行肖雄、肖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勇,肖雄,肖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高勇,男。被执行人肖雄,男。被执行人肖正,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安县人民法院(2012)江安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肖雄、肖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雄、肖正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828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肖雄、肖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肖雄有长城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川QA16**。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委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肖雄所有的车牌号为川QA16**长城牌轿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关云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舒玉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