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执民字第37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与乐玲玲、贝东儿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乐玲玲,贝东儿,胡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3785-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14428628-X)。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中一路328号。代表人:刘科,该社主任。被执行人乐玲玲。被执行人贝东儿。被执行人胡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仑商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乐玲玲、贝东儿、胡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乐玲玲、贝东儿、胡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乐玲玲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江南路226号房产及贝东儿所有的申东宾馆在小港街道江南路226号房产内的宾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兴法审判员 虞文君审判员 李华忠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史益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