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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0469号原告:余某某,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余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叶宏开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心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