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野与林久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野,林久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张野,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林久军,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张野诉被告林久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3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原告张野负担。审判员 张志福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