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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野与林久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野,林久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张野,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林久军,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张野诉被告林久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3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原告张野负担。审判员  张志福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