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顺诉被告姬振河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顺,姬振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306号原告王兴顺,农民。被告姬振河,农民。原告王兴顺诉被告姬振河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马艳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兴顺于2013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姬振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兴顺承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