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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高金华与沈阿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华,沈阿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高金华。委托代理人王蓥。被告沈阿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华诉被告沈阿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金华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志安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彬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