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李宝秀与李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秀,李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899号申请执行人李宝秀,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宝秀与被执行人李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胶民初字第3569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3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慧暖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金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