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李宝秀与李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秀,李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899号申请执行人李宝秀,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宝秀与被执行人李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胶民初字第3569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3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慧暖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金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