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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孟运红、刘雪丽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运红,刘雪丽,苗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29号申请人:孟运红,无固定职业。申请人:刘雪丽,无固定职业。申请人:苗向阳,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3年4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孟运红与申请人刘雪丽、苗向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邬贞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孟运红与申请人刘雪丽、苗向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3月21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孟运红代本次事故的肇事方刘晓阳赔偿申请人苗向阳、刘雪丽各项损失费用合计9400元,已于人民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即2013年3月21日履行完毕;二、事故肇事方刘晓阳不再对申请人苗向阳、刘雪丽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就此了结。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邬贞高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