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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赵志利与孙善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利,孙善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88号原告赵志利。委托代理人杨秀英,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善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利与被告孙善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暂时联系不上,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志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利撤回起诉。诉讼费2273元,全部退回给原告赵志利。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东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