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师秀英与被执行人李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秀英,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师秀英,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李君,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江南乡。本院在执行师秀英与李君离婚纠纷(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012年8月至12月抚养费共计2500元)一案中,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申请执行人师秀英于2013年春节前,到建华村取走被执行人李君的过节补助费1000元(与双方当事人核实并确认),2013年4月7日,被执行人李君将其余1500元执行款交至法院。该案此次申请执行标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调解书此次申请执行标的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