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李小强与张水庆、孙启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强,张水庆,孙启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李小强,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全某某,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水庆,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孟某某,马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启民,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强与被告张水庆、孙启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强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启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孙启民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强撤回对被告孙启民的起诉,李小强与张水庆之诉继续审理。审 判 长 薛兰宇人民陪审员 张卫东人民陪审员 李群慧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荣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