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傅珍芳与浙江磐安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磐安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珍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磐安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黎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珍芳。上诉人浙江磐安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傅珍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2)金磐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浙江磐安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磐安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2)金磐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吴 伟审 判 员 楼 俊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徐 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