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4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2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某某已自觉缴纳案件款24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临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全年度、2013年全年度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