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城恢执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陈X与杨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恢执字第00489号申请执行人陈X,男。申请执行人陈X,女,系陈X之妻。被执行人杨XX,男。本院2012年9月26日受理陈X依据(2012)城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判决:一、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城固县桔园路聚春花园营业房两间返还给陈X和陈X,并恢复承租房屋原状。二、杨XX向陈X、陈X支付租期届满后继续占用房屋的租金至房屋腾交之日止,按原租金每年每间6000元标准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XX在2013年2月5日已将承租房二间腾出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陈X、陈X。就继续占用房屋的租金给付及对房屋恢复原状的执行,双方当事人争议不休,为消除矛盾妥善顺利执行本案,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4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X、陈X同意被执行人杨XX一次性支付继续占用房屋租金6000元,水电费300元,该款已由陈X、陈X领取,陈X、陈X自愿放弃其他请求。杨XX同意自己在承租陈X、陈X两间房屋期间,对房屋的所有装修由陈X、陈X自行处置并由其对房屋恢复原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城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一、二条判决主文内容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100元,由杨XX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彬审判员 :韩幼文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奕名 来源:百度搜索“”